陇西县财政局关于甘肃省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处理决定
时间:2016/5/19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54a7d5300154c809222f3378.html
公告摘要
陇西县财政局
关于甘肃省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职务:部经理
联系方式:0571-89978080 传真:0571-89965118
委托代理人(一):陈强 电话:13777419876
委托代理人(二):任仁君 电话:13588190202
邮编:310030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被投诉人: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理锋 周玉萍 邮编:730070
联系电话:0931-7653555 18919316678
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24层
二、基本情况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招标采购编号:0876-1601171 “甘肃省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函,我局于2016年5月19月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你公司投诉内容,陇西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于2016年5月19日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现将审查情况答复如下: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的壁挂一体机提供“样品及主品彩页不合理,具有控标意图”。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及主品彩页有利评审委员对所投产品作出更直观和客观评审结果,否则,投标人所投产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认定所投产品性价比,所以你公司的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推拉黑板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具有限制性、排斥性”。作为进入市场的货物产品,如果没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人所投产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认定所投产品质量的合格性,所以你公司的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以要求“投标产品选型合理,应标方案完整且配备齐全的,具有限制性、排斥性”。作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技术参数,所以你公司的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 “投标产品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非关键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一分,不合理,具有限制性、排斥性”。作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必须完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技术参数,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如果不满足,要酌情扣分,所以你公司的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液晶短焦投影机的检测报告的得5分,具有节能认证的得4分,不合理,具有限制性、排斥性”。作为进入市场的货物产品,如果没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节能认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无法认定所投产品质量的合格性,所以你公司的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实施方案:供应商是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采购、安装、技术报务,培训等保证措施:实施方案优得5分,一般得2分;技术人员配置全理得3分,一般得1分,不合理,具有限制性、排斥性”。作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报务要求,如设备采购、安装、售后服务、调试、培训等工作,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要求必须要响应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实施方案商务条款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如果不满足,要酌情扣分,所以你公司的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7、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 “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本次项目实施特点的售后服务方案,优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1分,不合理,不逶明”。根据《政府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要求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要素应已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规定。
所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售后服务实施方案商务条款完全符合《政府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此,你公司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处理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西县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