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A座统办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8/1/15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60d971260160f74823d71cfe.html
公告摘要
陇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A座统办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1801
项目名称:陇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A座统办大楼物业管理项目
招标编号:GZ1705104-LNSJGS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901
被投诉人1:甘肃省招标中心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三号路
被投诉人2:陇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大道市统办大楼
二、投诉事项
(一)甘肃省招标中心发布的《陇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中心A座统办大楼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专业水平低下、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招标条件的设置随意任性,设置的条件模棱两可、可左可右、不公开透明,涉嫌掌握话语权,操控投标供应商。
(二)甘肃省招标中心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涉嫌采取设置业绩条件和物业管理手册要求提交维保记录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投诉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2017年6月27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即最迟在2017年7月6日前提出质疑,故其在2017年7月13日提出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已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其质疑未依法进行。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满足投诉条件,予以驳回。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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