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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空喷雾车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8/3/17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62231001016231dd93cf723b.html

公告摘要

兰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财采[2018]7号

项 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空喷雾车(第一包,编号:GK2017-229)

项目预算:850万元

投 诉 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法人代表:詹纯新 代理人: 杜胜男

被投诉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伊真大厦

一、 事由

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空喷雾车项目(编号:GK2017-229)于2017年7月11日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中标结果,项目预算850万元。公告期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评审结果提出了质疑和投诉。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受理该项目投诉并立案查处。针对投诉方指控的问题,我局通过依法调阅相关招投标资料、向相关当事方询问调查和书面材料审查、召开专家专题讨论会议,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17年9月19日做出了项目评审结果有效、中标商资格合格的处理决定。决定结果公布后,投诉人不服,向甘肃省财政厅提出了行政复议。经审理,甘肃省财政厅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财采【2017】35号),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复议决定,本机关已撤销《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财采【2017】35号),并对投诉事项重新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认定投诉事项。

二、审查结果

经充分调查取证,新的证据证明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司是徐工牌多功能抑尘车(型号;XZJ5180TDYD5)的生产企业。具体理由和证据如下:

(1)中标商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工信部管理的整车合格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均载明中标商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是中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也包括环卫机械的制造销售。同时,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还提供了部分技术工程师证书和缴纳社保证明、环卫机械专利权证书复印件、生产场地车间的图片等佐证材料。

(2)中标商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2017年度有相同投标资格要求的中标项目合同复印件。重庆云阳县云阳生态市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垃圾车(17A0269)采购项目、新疆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垃圾车)、无锡市梁溪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车采购项目等五个城市环卫车辆中标合同复印件。上述城市环卫车辆招标资格要求中也明确规定必须生产企业投标。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且中标这一事实,也间接证明各地行业单位都普遍认可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是徐工牌环卫车辆的生产企业。

(3)本项目采购人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针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问题的规定做出了具体说明,认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符合规定要求。要求生产厂家直接投标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售后服务;要求投标车型列入《国家汽车公告目录》的合格产品的目的是保证采购的车辆是国家许可的合格产品。因此,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与采购人设立投标人资格的目的是相符合的。

上述大量的直接和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不同角度和层次证明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就是中标车型的直接生产企业。投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295批)中的企业名称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由,得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不是中标产品的生产企业结论有失偏颇,与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就是中标车型的直接生产企业的事实不相符合,也有违采购人设置投标商资格的初衷。徐工牌环卫车辆是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管理的车辆品牌,车辆的实际生产由关联企业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这种以集团总公司申报品牌,关联公司具体生产制造的模式国家也是认可的,这从工信部管理核发的整车合格证中载明生产企业是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这一点即可得到证明。在国内汽车制造业,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管理品牌,并不直接组织生产产品,而是委托关联公司负责具体生产经营的模式普遍存在,也是正常的经营管理形式。因此,本机关认定该项投诉事实不成立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对相关事实的重新调查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司是徐工牌多功能抑尘车(型号;XZJ5180TDYD5)的生产企业。

2、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空喷雾车(第一包,招标编号:GK2017-229)项目评审结果有效。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256号
联 系 人: 陈光雄 联系电话:0931— 8105031

兰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2日

兰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 3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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