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移动C型臂X光机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8/6/19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63f1f4f101641722dfde7adc.html
公告摘要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关于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C型臂X光机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爱尔康科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之10甘肃机电五金物流中心239之10(原15#-16)
被投诉人: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地震局2号楼2502室
相关供应商:兰州润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801,802
二、投诉事项
2018年5月7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C型臂X光机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5月7日进行受理。投诉人认为:1、中标人兰州润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虚假应标;2、中标人兰州润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我机关于2018年6月13日就投诉有关事宜召开质证会,参会人员有投诉人、被投诉人、中标人及原评审专家。中标人和投诉人就投诉涉及中标产品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虚假应标进行了质证。原评审专家认为,投诉涉及中标产品的部分技术参数中,除“C臂垂直方向移动范围”为负偏离外,其余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核查,中标人兰州润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对“C臂垂直方向移动范围”表述为“负偏离”,该条技术参数为评分项且评审过程中专家也进行了相应评分。因此,我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我机关认为,中标人投标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据此,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爱尔康科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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