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
公告
(2026)甘0105破5号
××根据债权人黄彦红的申请,于2026年10月23日作出(2026)甘01破申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甘肃艾×破产清算一案,×审理。本院于2026年11月6×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为甘肃艾×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甘肃艾×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于2026年12月7日前,向甘肃艾×管理人(通讯地址:××雁北街道×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3808室,邮政编码:*,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甘肃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甘肃艾×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0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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