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卫第三方测评项目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8/6/14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63f1f4f10163fc2ac71d6d7f.html
公告摘要
兰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 目: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卫第三方测评
招标编号:编号:CS2018-15
项目预算:30万元;
投 诉 人:甘肃中升生物防制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4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座8层812室
法人代表:孙琛 代理人: 封继红
被投诉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磋商小组
一、 投诉事由
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卫第三方测评项目(编号:CS2018-15)竞争性磋商于2018年4月18日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8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卫第三方测评项目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进行受理。投诉人不认可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质疑事项的答复,认为磋商小组有违规行为。针对投诉事项,我机关通过依法调阅相关资料,向相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其它证据资料,现投诉事项已查证落实。
二、审查结果
经调查核实,投诉方甘肃中升生物防制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事实具体认定如下:
1、关于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程序磋商的问题。经调阅项目影音资料证实,该项目磋商小组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存在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关于磋商小组业务不熟练、态度不谦虚,不能接受反面意见,对自己犯的错误强词夺理等问题。经调阅影音资料未发现上述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兰州市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创卫第三方测评(编号:CS2018-15)竞争性磋商项目,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磋商小组组长李明给予警告,退回该项目已收取的专家评审费,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