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8/29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6578f69401658399d3527d0f.html
公告摘要
各市(州)、县(区、市)、兰州新区、财政局、法院、检察院: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甘肃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通知,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活动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标准:依据《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求,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可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可通过甘肃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备案后,可委托属地交易平台进行采购;5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在省级交易平台实施。
二、 协议供货: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可执行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三、车辆采购:执法执勤车辆采购预算编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车辆采购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按季度报批。
四、预算编制:省法院、省检察院要督促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并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统一汇总上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省法院、省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定期不定期对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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